近日,新疆一家酒企就因在酒瓶上印刷“葡萄美酒夜光杯”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侵权,赔偿被侵权企业25万元。
1979年3月,经申请核准,北京一家葡萄酒厂将含有“夜光杯”字样的文图注册为商标。2004年9月,北京某公司受让该商标。2021年,北京上述公司发现新疆某酒业公司及其销售公司生产、销售、宣传的葡萄酒瓶身正面标识有“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
北京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疆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1月8日下午,一审宣判后,新疆某酒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律师称,新疆某酒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